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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防校园欺凌”主题教育:拒绝校园暴力 共建和谐校园
发布人 : 发文日期 : 2025-05-28 阅读量 :

翟兵团

近段时间来,各地发生的几起校园霸凌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。山西陵川,14岁女孩被9名未成年人围殴,从桥上跳下导致残疾;广西南宁,一男生被泼11盆开水,造成全身烫伤;陕西榆林,一男生被4名舍友锁在宿舍围殴,此前还多次收到施暴者发送的死亡信息。以上种种,手段之残忍,人性之泯灭,令人发指,再次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警醒,德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和平台,离开德育,一切教育都是空谈!我校一直以来对校园暴力零容忍,对校园欺凌绝不姑息,坚决落实好实现好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。下面我就校园欺凌和大家交流几个问题:

一、怎样才算校园欺凌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,学生欺凌,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具体到校园事件中,有四个判定校园欺凌的重要指标。一是蓄意。欺凌行为并非偶然无意和一时冲动,而是有目的、有预谋、有针对性的。二是重复且长期对待。三是明显权力优势。欺凌者或身体强壮,或人多势众,与被欺凌者对话时,表现出明显的权力优势。四是以被欺凌者的感受为准。如果调查干预中,被欺凌者迫于压力、恐惧说“没事儿”“开玩笑”,而从被欺凌者的面部表情、行为表现已能判断其受到伤害,这种情况就可判定为校园欺凌。

二、只有肢体欺凌才算欺凌吗?

推搡、抓挠、拳打脚踢类似的肢体欺凌,容易发现且被重视。其实,校园欺凌还包括其他形式,如言语欺凌、关系欺凌、网络欺凌等。

言语欺凌是欺凌者以取绰号、讥讽、威胁、吓唬、骂脏话、传播谣言和人身攻击等方式对他人反复进行欺负侮辱,对他人造成伤害,是最常见的欺凌方式。关系欺凌是指欺凌者联合其他同学,有组织地孤立、排斥他人实施欺凌的行为,也是最隐蔽、最令人煎熬的欺凌方式。常常伴有阴阳怪气、轻蔑眼神等态度攻击和指桑骂槐等言语攻击,使被欺凌学生感到孤立无援,无处可逃、自卑无助,甚至出现社交障碍等。网络欺凌则通过网络威胁或侮辱他人,通常表现为在即时消息、电子邮件、社交网站等载体上对被欺凌者进行匿名恐吓、网络造谣、传播不堪资料等。同学们,互联网是有永久记忆的,互联网更不是法外之地!

三、如何预防校园欺凌?

一是不做受害者。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,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。前往厕所、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。与同学友好相处,宽容、理性、平和解决矛盾,不采用过激方式。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,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,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。

二是不做欺凌者。欺凌本身就是素质低下、道德败坏的体现,故意殴打他人、暴力侮辱他人、暴力索取他人财物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、强制侮辱罪、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等。

三是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。我们拒绝煽风点火,拒绝成为欺凌者的“帮凶”。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,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。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,帮助被欺凌者。

及时向老师、家长报告,甚至报警。

总之,我们不能被欺负,孤立无援;也不能欺负别人,肆意横行;还不能冷眼旁观,坐视不理。

四、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和旁观者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同学们,我们学校向来对校园暴力、校园欺凌是零容忍的态度,发现一起处理一起,我们制定了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方案,不断完善《违纪学生处理规定》,力争把校园欺凌消灭在萌芽状态。确保欺凌行为能发现、欺凌者有人管、被欺凌者有人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章第17条明确规定,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款。犯故意伤害罪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若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若犯侮辱罪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;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;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采取起哄、鼓励态度,或者加入欺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此类旁观者将承担连带责任。

同学们,法,不能向不法让步!我们既不要做施暴者,也不要做受害者,让我们共同努力,对校园欺凌说不!让我们共同努力,建设好平安和谐校园,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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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防校园欺凌”主题教育:拒绝校园暴力 共建和谐校园
发文日期:2025-05-28 发布人:

翟兵团

近段时间来,各地发生的几起校园霸凌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。山西陵川,14岁女孩被9名未成年人围殴,从桥上跳下导致残疾;广西南宁,一男生被泼11盆开水,造成全身烫伤;陕西榆林,一男生被4名舍友锁在宿舍围殴,此前还多次收到施暴者发送的死亡信息。以上种种,手段之残忍,人性之泯灭,令人发指,再次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警醒,德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和平台,离开德育,一切教育都是空谈!我校一直以来对校园暴力零容忍,对校园欺凌绝不姑息,坚决落实好实现好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。下面我就校园欺凌和大家交流几个问题:

一、怎样才算校园欺凌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,学生欺凌,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具体到校园事件中,有四个判定校园欺凌的重要指标。一是蓄意。欺凌行为并非偶然无意和一时冲动,而是有目的、有预谋、有针对性的。二是重复且长期对待。三是明显权力优势。欺凌者或身体强壮,或人多势众,与被欺凌者对话时,表现出明显的权力优势。四是以被欺凌者的感受为准。如果调查干预中,被欺凌者迫于压力、恐惧说“没事儿”“开玩笑”,而从被欺凌者的面部表情、行为表现已能判断其受到伤害,这种情况就可判定为校园欺凌。

二、只有肢体欺凌才算欺凌吗?

推搡、抓挠、拳打脚踢类似的肢体欺凌,容易发现且被重视。其实,校园欺凌还包括其他形式,如言语欺凌、关系欺凌、网络欺凌等。

言语欺凌是欺凌者以取绰号、讥讽、威胁、吓唬、骂脏话、传播谣言和人身攻击等方式对他人反复进行欺负侮辱,对他人造成伤害,是最常见的欺凌方式。关系欺凌是指欺凌者联合其他同学,有组织地孤立、排斥他人实施欺凌的行为,也是最隐蔽、最令人煎熬的欺凌方式。常常伴有阴阳怪气、轻蔑眼神等态度攻击和指桑骂槐等言语攻击,使被欺凌学生感到孤立无援,无处可逃、自卑无助,甚至出现社交障碍等。网络欺凌则通过网络威胁或侮辱他人,通常表现为在即时消息、电子邮件、社交网站等载体上对被欺凌者进行匿名恐吓、网络造谣、传播不堪资料等。同学们,互联网是有永久记忆的,互联网更不是法外之地!

三、如何预防校园欺凌?

一是不做受害者。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,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。前往厕所、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。与同学友好相处,宽容、理性、平和解决矛盾,不采用过激方式。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,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,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。

二是不做欺凌者。欺凌本身就是素质低下、道德败坏的体现,故意殴打他人、暴力侮辱他人、暴力索取他人财物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、强制侮辱罪、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等。

三是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。我们拒绝煽风点火,拒绝成为欺凌者的“帮凶”。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,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。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,帮助被欺凌者。

及时向老师、家长报告,甚至报警。

总之,我们不能被欺负,孤立无援;也不能欺负别人,肆意横行;还不能冷眼旁观,坐视不理。

四、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和旁观者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同学们,我们学校向来对校园暴力、校园欺凌是零容忍的态度,发现一起处理一起,我们制定了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方案,不断完善《违纪学生处理规定》,力争把校园欺凌消灭在萌芽状态。确保欺凌行为能发现、欺凌者有人管、被欺凌者有人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章第17条明确规定,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款。犯故意伤害罪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若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若犯侮辱罪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;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;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采取起哄、鼓励态度,或者加入欺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此类旁观者将承担连带责任。

同学们,法,不能向不法让步!我们既不要做施暴者,也不要做受害者,让我们共同努力,对校园欺凌说不!让我们共同努力,建设好平安和谐校园,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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